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2013-10-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 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属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通过电话或信函,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费自理。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和暂缓注册手续。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经申请获学院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除外),学校不予注册。对于未准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如擅自参加教学活动,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根据招生对象不同,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学院高职学生的学制包括2年制、3年制和5年制。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按标准学制编排,实行弹性教学制度,2年制高职学生可在1.5至4年完成学业;3年制高职学生可在2至5年完成学业;5年制高职学生可在4至7年完成学业。学院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酌情安排学习进程,既可提前毕业,也可推迟毕业。但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含休学、停学及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限。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获得学分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任课教师按照学院教学管理规定,结合课程特点加以确定。考试课程成绩在40分-59分之间的,允许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考试课程成绩在39分以下的,必须重修。重修者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缴纳重修费;考查课不及格的不予补考和重修。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将被视为旷考。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该门课程重修,并对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
    (二)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者;
    (三)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
    (四)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学院进行教学改革,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按照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校生)、普通定向、贫困地区专项生、高职单招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三)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不能转专业;
    (四)专科第一学期及第三学期以后不得转专业;
    (五)已转专业一次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七)应予以退学者;
    (八)跨批次调整专业,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程序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按照学校具体规定提出申请。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学生本人按照学校学籍异动的具体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上报系(部)审核。
    (二)系(部)批准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三)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将上报转专业申请的学生信息汇总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以学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上报省教育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一式两联、编号管理;
    (二)学生因为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三)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我院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一并上报;
    (四)学院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学生的转专业报告及汇总表。
学籍管理部门要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电子注册工作及学年注册工作。
                               第五节  转学
    第二十七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二)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集中处理的原则;
    (三)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证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被我校录取,未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二)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三)专科第三学期以后者;
    (四)由我院转入上一批次院校者;
    (五)转出学校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七)按照国家特殊的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
    (八)处于休学期间者;
    (九)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十)应予以退学者;
    (十一)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十二)已转学一次者;
    (十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转学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二)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三)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转学请示(学院以正式文件呈报学生转学申请),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四)《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交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持此表或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第三十条 转学上报省教育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三)经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四)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五)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六)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七)因患病转学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八)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转学由学院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或累计休学两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参加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否则自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休学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院在接到学生复学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给予批复,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身体已经恢复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院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在一学年内旷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八)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九)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学生本人未请假私自离校并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一)本人说要退学,但是未办理相关退学手续者。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无故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口迁入学校的,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退学学生的退费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符合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考核及格后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收回已发结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生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后,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学生证与校徽
    第四十四条  校徽、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只供学生本人在学院学习期间内使用。
    第四十五条  校徽、学生证在新生入学报到取得学籍后发给。校徽必须随身佩带,作为出入学院的证件。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由班级统一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十六条  根据铁路部门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持贴有优惠卡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一年享受四次优惠,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他交通工具的方便车站。如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有变更需要改乘车区间,应提出家庭搬迁证明,及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证明,方能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他人;不准私自涂改。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持证人私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二) 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由学生证而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以买火车、飞机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转学、退学、毕业时,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遗失者要补交成本费。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不慎将校徽或学生证遗失,个人提出丢失理由的书面报告,填写补发校徽、学生证申请书,班主任签署意见,由学生处办理补发手续并收取成本费。
    第五十条  换发学生证时,须交回损坏的学生证,以备检查,如辨认不清则按遗失处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男女同学交往不庸俗,做到文明礼貌。
    第五十三条  学院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学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和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社团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管理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院《学生早锻炼与晚自习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早锻炼与晚自习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爱护学院公共财产和设施,爱护校园绿化,不得摘花折枝、攀援树木。
    第六十四条  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不得乱丢杂物,乱倒水和垃圾,果皮等要放入果皮箱内,不得在任何公共设施上乱写乱涂,不得在张贴栏之外贴任何宣传品。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园内不得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起哄。
    第六十六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要兼顾学生权益和科学管理需要,健全《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加强教育与强化管理的基础上优化学生住宿环境。
    第六十七条  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时代主旋律,学生在认真遵守《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的基础上,经批准学生可自愿组成各类学生社团,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六十八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负解困保障体系,制定《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以利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章  学生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院在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第七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很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良好制度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
    第七十二条   凡评奖、评优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违反法律或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学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
    (四)有一门以上考试不及格的;
    第七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我院《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办法》的具体条件。
    第七十四条   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坚持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六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七十五条  学院对违法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节  处分的适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院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中起主要作用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管理秩序的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二)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产拒不赔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学院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入校外人员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生打麻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以下行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警告或以上处分:
学生男、女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学生酗酒;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学院宿舍内留宿异性者或被留宿,对知情不报;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邮件;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等
    (二)对以下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严重滋扰他人;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等。
    (三)对以下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院宿舍内留宿异性者或被留宿等行为。
    第八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以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的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序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屋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和出入规定,攀爬窗户、护栏、阳台出入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闹事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五条  学生旷课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12至29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30至59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期内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成绩: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的;
    4.交头接耳的;
    5.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6.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7.不按时交卷的;
    8.交卷后在考场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9.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及其它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带入座位的;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该门课成绩:
    1.替考者与被替考的;
    2.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3.互相交换或抄袭他人试卷的;
    4.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5.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6.利用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的;
    7.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1.被处以记过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
    2.互相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3.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者,情节严重的;
    4.组织作弊的;
    5.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6.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
    1.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2.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3.以上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4.所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包括取证、查实、审查、决定、送达、备案等基本程序。
    (一)各系(部)负责对本单位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的审查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相关部门、各系(部)立即组织取证、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向主管单位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
    (二)对记过处分由系(部)上报学生工作处查实、审查、审批及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上报学生工作处查实,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批准。处分决定及时通报学生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明确后,由系(部)填写一式两份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处分决定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四)处分决定做出后,批准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签字;视情况及时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并由系(部)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院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学生时,由涉及所在系(部)配合学生工作处处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受校纪处分后,奖学金取消,并取消下一学年评选奖学金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节  申诉受理
    第九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事机构是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
    第九十一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或者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四条 从学院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节  处分解除
    第九十五条  按照学生处分批准权限,应当解除处分的由批准部门负责批准解除。由系(部)批准解除处分的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十六条  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后,或受到记过处分半年后,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处分期满后(一年),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的行为;
    (二)班级评议三分之二学生认可。
    第九十七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系(部)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报相应部门批准,填写《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均由学生工作处保管,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前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十九条 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处分结果将直接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一百条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以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校纪处分不予以解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机电工程系
TEL: 0453-6402411